根据《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2012年武汉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,制定出台了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武汉实施办法”),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。修订后的《武汉实施办法》更加成熟,贴合实际,对一些涉及征收拆迁的事项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。
比如:
1.必须公告的期限: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,7日内应当公告。
2.房屋面积和用途的确定依据: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,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;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,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,以房屋登记簿为准。
3.临时安置补偿费期限:选择货币补偿的,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。
4.超过过渡期限费用计算: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,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,应当按照增加50%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。
5.补助标准:征收个人住宅房屋,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,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0%的标准给予补助,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。
6.保底补偿具体标准:征收个人住宅,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(涉及房屋所有权、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,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),且为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,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。
7.拆迁后子女入学规定: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,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,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。
《武汉实施办法》还明确了一些其他的事项,为便于理解,请看下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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